担忧未婚生子丢人起杀心
经查明,班某某,男,1994年出生,次某某,女,1993年出生。两人来自同一区域,系高中同班同学。2012年9月,两人双双考入南昌某学院本科预科班后,开始恋爱。2013年9月开学返校后,次某某告诉班某某自己可能怀孕了,班某某陪次某某到医院检查,确诊次某某已中期妊娠,怀孕6个月。随后,两人向医院提出引产,医院告知需经监护人或学校赞同才能引产。因害怕家人和学校了解此事,两人商定待孩子生下后将它弄死扔掉。
宾馆内杀死女宝宝后抛尸
2013年12月十日中午12时许,预感要分娩的次某某在班某某的陪同下,来到学院附近的一家宾馆开了一间房。16时许,次某某在该房地产下一活女宝宝。两人当即用掐女宝宝颈脖、用一次性筷子捅刺女宝宝咽喉和头部等方法将婴儿杀害。之后,班某某外出借来剪刀将脐带剪断,并将女宝宝尸体弃于厕所的垃圾桶内。次日23时许,两人将装有女宝宝尸体、胎盘的塑料袋扔至宾馆附近的公共卫生间旁。经鉴别,班某某、次某某系该婴儿的生物学爸爸妈妈,死者无名女宝宝系被别人勒颈窒息死亡。
两人来自边远农村 缺少法律知识
法院觉得,被告人班某某、次某某一同故意非法剥夺女宝宝生命,致一人死亡,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,依法应惩处。在一同犯罪中,班某某是推行直接致人死亡的行为人,系主犯;次某某起辅助和次要用途,系从犯,依法应当减轻处罚。鉴于两被告人杀害的是我们的非婚生婴儿,其犯罪动机系两人都来自边远农村,家庭贫穷,刚步入大学,面对未婚先孕这一生活道路上的突发事件,没办法正确的应付处置,又缺少法律知识而采取极端的方法;归案后,能如实供述我们的罪行,具备坦白情节,对班某某、次某某依法从轻处罚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